陪玖情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文最大的特点

公文最大的特点

来源:陪玖情感

公文最大的特点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下文是公文最大的特点,欢迎阅读!

公文的六大特点

  第一,性。各级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都必须用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丝毫不能偏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目标和轨道。因此,公文是观点鲜明的文体,是严肃郑重的文体,是有着充分的权威的文体,要求作者必须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第二,实用性。公文是用来处理公务的文书,所以它总是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实际问题而制发,有着明确的写作目的。

  第三,定向性。 公文都是由某一个特定机关制发的,并且大部分都是写给特定对象阅读的,作者与读者之间有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公文的这种定向性特点使得写作有着很强的针对性。

  第四,时效性 。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总是存在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一旦时过境迁,公文的实用价值也会随之丧失。所以,公文的写作、传递和办理,都要求迅速及时。

  第五,规范性。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办理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文的种类、用途、文面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另外,多数常用文种在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

  第六,法制性。党政机关的公文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在法制社会里,任何文件的出台都要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绝对不可以有半点的随意性。公文不同于讲话,可以发挥,可以多说一句,少说一句,文件要求干净利落,没有废话。目前,已经有不少省份在办理公文过程中,都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由省办公部门将有关部门要求以省的名义发的文件,经过省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才可以出台。这些文件还包括省名义出台的专题会议纪要。

公文的行文规则

  (1)下行文规则

  ①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

  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

  ①同级、同级各部门、上级部门与下一级可以联合行文;

  ②与同级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③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④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

  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