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玖情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规范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

规范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

来源:陪玖情感

兰环发〔2010〕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的意见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思想创新实干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精神,提高环保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原甘肃省环保局下发的《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甘环发〔2009〕23号)和兰州市下发的《关于下放部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09〕52号),此前,我局已将兰州市环保局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预防和杜绝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和重审批、轻监管、轻验收等现象的发生,现就规范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批的权限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餐饮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如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城镇河道整治、房地产开发、公用建筑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事业建设项目(不含生产、生活用工业锅炉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1

工业建设项目(不含涉及电镀、铸造、热处理、锻造等专业化工艺项目)。

(三)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态建设项目。

(四)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授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上述五款中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上述六款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国家环保部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具体内容参照《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关于审批的公开和备案

(一)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审批必须做到内容、程序、结果公开,已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在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

(二)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审批的项目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关于监督和验收

(一)凡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

由同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管,须杜绝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或违法施工的现象。

(二)凡由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负责验收,须杜绝久拖不验或违法生产的现象。

四、本意见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规范审批意见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__年2月2日印发共印14份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