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医嘱查对制度(试行)
本制度适用于除手术、输血或血制品医嘱之外的标本采集、特殊饮食、检查、治疗等各类医嘱执行时的查对。
一、执行医嘱须严格按照“三查”“七对”原则确认患者身份及医嘱内容。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医嘱内容(或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确认患者身份应同时使用床号、姓名两种标识,核对时须让患者(若患者存在交流障碍由家属)陈述自己的床号、姓名等。
二、执行医嘱前应查对床号、姓名、内容、时间、用法和医生签名。
三、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开具医嘱的医生反复核对至少2次以上、澄清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在执行医嘱过程中,若患者有疑问,应立即停止操作,经双人核对无误,为患者进行解释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操作。
五、危重患者抢救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执行护士须复诵一遍,经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六、医嘱执行后,护士须再次核对床号、姓名、内容、时间、用法,确认无误后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姓名、时间。
七、全部医嘱须每日进行一次医嘱大查对工作,由护士长组织当班护士、医嘱录入护士等至少三人以上进行全面查对。当日所开医嘱,由夜班护士负责进行查对。查对完毕后,参与者需在医嘱查对登记本上进行相应记录。
八、执行药疗医嘱时应同时执行《药疗查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