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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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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确定)

(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三、几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四)禁建区的不批。

(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四、收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宅基地证与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性质: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们说的房产证是国有土地。

2,土地的获得方式也不一样:宅基地的地有的是很早分的没交钱,有的是现在交钱分到的;房产证的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招拍拿到的,必须交钱。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宅基地的证是乡里的,房产证的地是县级以上国土局发的。

3,宅基地证是不让买卖的,房产证是可以买卖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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