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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罪中关于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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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因此,一般是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但如果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持有数量,只有存在持有事实就可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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