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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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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要求明确且合法有效,不能排除一方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利益。对于投资理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是针对可预见损失而言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损失;但如果是一些无法预见的、严重的损失,则免责条款不一定适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六十五条:“民事活动有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非法情形的,其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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