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延长员工工作的时间不可以超过3个小时,并且每个月不可以超过36小时。比如甲单位因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