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目的、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集资诈骗则是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众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犯罪情形进行判定,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法律分析
一、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为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包括据为已有、据为单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用于营利活动,以牟取暴利。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二)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二、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有哪些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4、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5、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7、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不仅行为的目的不同,对于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执法人员在处罚时也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来进行判定,其目的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结语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其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的目的、方式和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非法集资的特征要件包括未经批准、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实质。而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执法人员在处罚时会根据不同犯罪情形进行判定,以确保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